关于评选2013年全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5-10 点击数: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学〔2013〕2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1号令精神,认真抓好大学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培育工作,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形成创优争先的良好风气,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全省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各学历毕业生分别计算。各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1,中等专业学校推荐名额由学校按照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掌握。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七)已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人选;

(二)人选确定后,在学校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组织填写《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2、附件3,正反面打印),《黑龙江省2013年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名单》(样式见附件4),并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学校评选工作报告,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学校要切实把评优工作做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切实加强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各校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省优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导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对省教育厅评选通过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各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宣传表彰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省教育厅公布评选结果至毕业生离校前,对有考试成绩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举报的省优毕业生,省教育厅学生处一经核实将撤销其“省优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校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上交到教育厅。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各高校于3月29日前将评选推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学生处,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各单位的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推荐材料报送时要单独分装,便于分类评审。

联系人:张彬;电子信箱:53635098@163.com;联系电话:0451-53644431

附件:1.黑龙江省201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

2.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2013年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名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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