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各单位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5月14日。6月9日以后,各单位到省教育厅学生处(110室)领取表彰证书和表彰文件。2015年起,此项工作时间安排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
评选表彰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5〕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决定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表彰范围包括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和单位(以下统称为学校)。评选对象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评选名额
各学校根据学生学籍注册数据,按照在校生总数1%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共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程序
(一)学校评选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以学校评选为主。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承担。先由院系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学校联评。学校联评后,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省教育厅。各学校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
学校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手写要字迹工整,提倡用计算机打印。
(二)省教育厅确认
省教育厅学生处将根据学校学籍注册数据和推荐比例,对学校评选结果进行确认。未超出名额的,直接确认通过;超出名额的,省教育厅与学校核对数据后,由学校重新组织推荐。全部学校完成确认后,省教育厅将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
四、表彰和奖励
省教育厅向各参评学校印发《关于表彰**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决定》,向被评选出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五、有关要求
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活动对教育引导我省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提升道德修养、促进全面发展及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评选标准,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青年大学生积极参加,切实增强争先创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典型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
六、时间及报送方式
此项工作于每年3月启动,省教育厅每年不再印发通知。4月1日前学校完成材料报送工作。5月1日以后,学校可以到省教育厅领取表彰证书和表彰文件。学校纸质材料邮寄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学校逾期没有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参评资格。
评选材料报送地址: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110室
邮政编码:150001
联系电话:0451-53644431
电子信箱:5364443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