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
“铁人奖励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庆师院[2007]19号文件精神,经各学院推荐,“学校铁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李波等3名学生“铁人奖励基金”自强自立奖荣誉称号;授予周海龙等72名学生“铁人奖励基金”特殊荣誉奖荣誉称号。学校对获奖者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条 “铁人奖励基金”来源:
1.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提取的部分专项资金;
2.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
3.基金存留期间产生的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铁人奖励基金”由学校铁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学校铁人基金会)负责管理。
学校铁人基金会组成人员:
主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院长助理、总(副)会计师。
成员:党政办主任、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纪监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财务资产处主任、高教研究所所长,各系(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铁人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学校铁人基金会设立:“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
各奖项系学校最高荣誉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第七条“突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在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为学校、社会解决重大难题的个人与集体。
第八条 “自强自立”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原则上学校认定的大学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每学期(次年累计)各科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班级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
第九条 “特殊荣誉”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知识竞赛、文体比赛等个人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含第一名),或为学校争得有影响的社会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自强自立”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特殊荣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各奖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院)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初评后申报到学校铁人基金会,由学校铁人基金会全体成员终审评定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