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必然发展趋势,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人才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为保证学分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教育创新,积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油田建设和基础教育需要。
第二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适应性。
第三条在教学中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条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个性发展,创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件,为基础教育事业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贯彻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进行合理的学分分配。
二、总学分与学制
第六条学生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根据学生正常或推迟修满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不同情况,学校允许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在4-6年内浮动。无论正常或推迟毕业,毕业证书上均按标准学制记载。
三、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也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具体计算方法为:理论课程18学时为1学分;实验、习题、上机、公共体育等课程18学时为0.5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教育研习、训练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为0.5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第九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获取学位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包括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课程成绩百分制与绩点数换算表如下:
百分制 |
100-95 |
94-90 |
89-87 |
86-84 |
83-80 |
79-77 |
76-74 |
73-70 |
69-65 |
64-60 |
59-0 |
绩点数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之和。
四、学分的获得
第十条学生修读完某门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可予以奖励学分(详见《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其中学生通过学科竞赛获得的创新学分,除了达到专业规定的创新学分要求外,其多余学分可替代相同数量且相同类别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五、选课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完全遵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修的课程学分的规定进行选课,按要求修满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程序及要求详见《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庆师院发[2004]20号)废止。
第十五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为配合我校学分制的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课的组织
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操作。
二、课程分类与选课要求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我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教师教育课程、专业任选课和通识选修课六大类。
(一)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教师教育课程为学生必修课程,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确认。学校鼓励在教学中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条件成熟的院(部)可在必修课中实行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公共基础大学英语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公共体育课程实行专项选课和俱乐部选课,具体要求如下:
1.大学英语课程由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研部将班级名称、任课教师等开课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确定。
2.公共体育课程由体育学院负责具体教学项目和俱乐部的设定,并将项目名称、任课教师等开课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确定。
(二)专业任选课,要求学生从若干专业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1.凡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2.超量选修学分的学生,必须本人申请、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3.各学院应将拟开设课程所有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4.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确认后方可有效。
(三)通识选修课,要求学生在较大范围内自主选修的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学分总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1.凡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2.通识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素养、工程技术四大类。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修读8学分。
(1)文史类(含艺术)学生应至少修读4学分自然科学课程。
(2)理工类(含体育)学生应至少修读4学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3)从2010级开始,学生应至少修读1学分艺术素养课程。
3.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4.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确认后方可有效。
三、选课的步骤和程序
1.每个学期第13周,教务处汇同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确定选修课程。
2.每个学期第14-15周,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系统中初选下学期课程。若某门课程名额已满,学生应自动选择其它课程。
3.每个学期第16-17周,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复选,主要对初选时漏选、误选的情况进行调整。
4.经核准学生选定的课程,不能随意变更,否则成绩无效。若确有特殊情况,学生应在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补、改选课程申请单,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办理。
5.学生第一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开课后第一周内完成选课确认。
6.学生第一学期的公共体育课程,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开课前一周完成选课的确认工作。
四、附则
1.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庆师院发[2005]14号)废止。
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适应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密切联系本科学生的思想、学习实际,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业指导、督导,促进学生成人、成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2.至少有三年高校工作经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高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
3.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以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
4.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懂得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
二、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1.向学生介绍专业建设现状,介绍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等情况。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
2.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能力素质、个性特点等个体差异,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制定学习计划。
3.根据课程资源及学分要求,向学生具体介绍选课的程序、办法,指导学生选课。
4.引导学生适应学院的学习生活环境,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5.根据学生个人条件,对学生进行考研、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
6.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引导学生个性发展,注重班风、学风的建设与培养。
7.深入了解学生,对学生学习和思想上的问题及时与辅导员沟通,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向系(院)反馈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及时填写学业导师工作记录,并针对学生学习状况向有关部门提供评优、选干、评奖、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参考意见。
三、学业导师的聘任
1.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选聘导师,报教务处备案。
2.每名学业导师指导一个自然班的学生。
四、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1.各系(院)成立以系(院)主任(院长)、书记为组长的学生学业导师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实施。
2.各系(院)由系(院)主任(院长)、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吸纳学生参与对学业导师的考核。
3.考核的内容包括:按照导师的职责,检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精神、工作态度和为人师表的情况。
4.对学业导师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计发工作量,不合格者没有工作量。学业导师工作量,按每个自然班200元/月(8学时/月)的标准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核发。其中,自然班班级人数少于20人的,学业导师工作量按100元/月计算;自然班班级人数少于30人的,学业导师工作量按150元/月计算。
5.学院对担任学业导师并考核合格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务晋升时,优先予以考虑。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教育部教高[2007]1、2号文件精神,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推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我院的办学水平,学院积极鼓励并推动学生开展学科竞赛。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特制订本规定。
一、竞赛宗旨
学科竞赛是指结合专业、学科开展的群众性科技、文体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设良好学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校园学术、文化活动氛围,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科竞赛是提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平台,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能够营造学院的学术气氛,培养大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造就21世纪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竞赛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学院成立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学生学科竞赛,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组织院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组织、申报、审批竞赛经费;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等工作。
校学科竞赛委员会组成机构:
主 任:教学副院长
副主任:教务处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 员: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院组织各教学单位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学科竞赛(组织院级学科竞赛需报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批),并积极鼓励学生跨专业、跨系(院)组队。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在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可由有关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如数学建模由数学系负责;电子设计大赛由物理与电气信息工程系负责;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竞赛由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系负责;“挑战杯”竞赛由校团委负责;英语竞赛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等。未列入的各类竞赛项目以来文为准。承办学科竞赛的教学单位应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竞赛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参赛队的组队和选拔
1.学科竞赛分为科技、文体两大类,每一类根据竞赛项目可分为综合和单项比赛,集体项目视同综合性竞赛。
2.参赛队的组队和选拔按照各类学科竞赛的章程进行。
3.参赛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册的本专科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根据各类竞赛章程的要求组队,鼓励学生跨专业、跨系(院)组队。
4.学科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参赛队的选拔和培训,确定参赛学生的名单。
5.由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可视为参加省、国家级学科竞赛的选拔赛。
四、竞赛经费
1.为确保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励等,该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予以补助,竞赛学生的住宿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安排,费用从专项经费中支付。竞赛带队指导教师、竞赛巡视员、技术指导教师竞赛期间的补贴,按学院出差的标准发放,负责竞赛组织和赛前培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参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工作量补贴由学院直接发放。
3.用学院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五、竞赛奖励
1.竞赛获奖按项目予以奖励,涉及到多人项目的奖励,其奖金由竞赛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根据获奖者的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2.院级各类学科竞赛设立特等奖1名(可空缺),一等奖1-3名(可空缺),二、三等奖若干名。对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品。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由本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3.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由学院颁发奖金,从铁人基金中支付,并计创新学分(详见附件)。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类竞赛予以降等认定。未列入附件内的奖项级别由学院学科竞赛委员会确认。
4.参加同一主题学科竞赛获得的不同级别奖励资金及其创新学分就高计算,不重复累计。
5.对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参赛队指导教师,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详见附件)。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与本文件不一致处,以本文件为准。
注:
①“挑战杯”竞赛属于综合性竞赛,其余为“单项”比赛。
②表中国家级、省级、厅(市局)级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获奖等级。
③艺体类获奖名次第1名同特等奖,第2-5名同一等奖,第6-12名同二等奖,第13-20名同三等奖。
附件:大庆师范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奖励一览表
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学校在《2009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行创新学分,为了更好地加强创新学分的认定与规范管理,发挥创新学分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要求
各院(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应获得创新学分2~5学分,学生达到所学专业创新学分标准的方可毕业。
二、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大学生凡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成果均可申请获得创新学分,包括:各类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与推广、实验室开放、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等。
三、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学校从宏观上制定创新学分认定标准,各院(系)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本院(系)的创新学分认定细则,并把创新学分认定细则上报教务处。总体上从以下三个级别进行认定:国家级、省级、校级。
1.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个人奖励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5、4、3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2.5、2学分;获得校级(含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2、1.5、1学分。团体参赛不排位的按个人认定学分,如排位则第二位及以后按位次递减0.5学分,最少为0.5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家一级期刊发表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一篇(第一作者),认定4学分;在国家二级期刊发表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一篇(第一作者),认定2学分。第二作者减1学分。(刊物等级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术期刊等级认定标准)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者,认定5学分。同一成果多人署名第二位作者及以后按位次递减0.5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5、4、3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2.5、2学分;获得校级(含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2、1.5、1学分。同一成果多人署名第二位作者及以后按位次递减0.5学分。
5.第二课堂:积极参与与第一课堂教学相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各院(系)要做好活动记录,凡学生能够完整地参加一项第二课堂活动的,认定0.5学分。
6.学生参加社会工作凭用人单位的证明和鉴定认定学分,每项认定0.5学分。学生参加志愿者工作凭志愿者组织的证明和鉴定认定学分,每项认定0.5学分。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定水平较高的,每项认定0.5学分。
7.经院(系)批准,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参加新技术开发(推广),每学期认定0.5学分;学生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学分,按照项目级别认定,国家级认定5学分、省级认定4学分、校级(含市级)认定2学分。同一项目多人参加,第二参加人及以后按位次递减0.5学分。
8.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成果奖获得多个奖的,只记最高认定学分,不重复认定。
四、创新学分管理
1.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3~5周,由各院(系)组织学生申报。申报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的创新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确认同意后,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记录表》,并公示一周。由各院(系)统一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汇总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即可获得创新学分。
3.对申报的创新学分认定有争议时,由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鉴定,最后把复议鉴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4.各院(系)负责将《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记录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创新学分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须提供创新成果相应的证明材料,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必须是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获奖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六、实施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2009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生。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学业警示规定
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既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查与督促,便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以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庆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授权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和询问自己的学业状况及学业警示结果。学业警示只是对学生可能延长修业年限和退学的一种警示,目的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并不意味着一定延长修业年限或退学。同样,没有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如果不努力学习也有可能被延长修业年限或退学。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总数达到9学分(含9学分)以上者(对满足此条件者,可能在学年末因所修读的所有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而延长修业年限或达到22学分(含22学分)而退学)。
(二)至当前学期为止,各学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总数累计达到22学分(含22学分)以上者,(对满足此条件者,可能在下一学期末因所修读的所有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学分达到35学分(含35学分)而退学)。
第三条 每学期第三教学周,各院(系)负责对本院学生按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学业警示处理,同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并将结果通知学生及家长;学生应认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回执》,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存档。
第四条 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