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结果,做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入党等依据。
第二章测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班级要通过民主方式成立由班(团)干部、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为班级测评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配合辅导员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记载、自评和互评结果及综合素质评分参照标准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系(院)测评小组审查通过后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工作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审查及备案。
第五条学生个人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测评小组提出复查请求,学院测评小组复查没有问题的,做出复查决定,维持测评结果,有问题的,由学院测评小组更正测评结果须向学生告知。
第三章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第六条指标体系:
(一)基础素质:满分100分。
(二)学业素质:满分100分。
第七条权重系数:
第四章基础素质评分参照标准
第八条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态度、能力表现、纪律观念、身心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础素质测评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总分100分。
(一)思想政治(20分)
1.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自觉接受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减3分/次。
(二)道德修养(20分)
1.测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视情节轻重减2-4分/次。
(三)学习态度(30分)
1.测评内容: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精心钻研,撰写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主持或参与科研立项、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减分项包括无故旷课减1分/学时;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出现违反课堂纪律、抄袭作业、冒名代课等违反学习纪律情况的,减1分/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减1分/门。加分项包括参加国家、省、市(局)、学校各类比赛、表演、竞赛等方面取得名次及参加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项目):国家级得5-2分;省级得4-1分;市(局)级得3-1分;学校级得2-1分。同一项目比赛,按最高分记入。
(四)能力表现(10分)
1.测评内容:积极参加学生组织,努力为同学服务,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2.计分标准:校级团学组织任职加分按10分、7分、5分、3分、1分层级加分;学院团学组织任职加分按5分、4分、3分、2分、1分层级加分,学生干部兼职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职务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得任职分。
(五)纪律观念(10分)
1.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0分/次、5分/次、4分/次、3分/次、2分/次。
(六)身心健康(10分)
1.测评内容: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达标;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
2.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课外体育锻炼、早操、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减2分/次。
第五章智育素质(学习成绩)评分参照标准
第十条学生学期学业素质成绩(含考查课)由下列公式计算:
学期成绩=学期各科成绩总和÷学期各科门数
第十一条某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60分记入总评,不及格者以实际得分记入总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统计表(样表)
得分
姓名 |
基础 得分 |
学业 得分 |
受处分情况 |
评优 情况 |
奖学金 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