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铁人奖励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2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大庆油田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力量源泉。大庆师范学院以自己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办学特色,是传承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的重要阵地。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这种精神,学校决定设立“铁人奖励基金”。该项奖金专门奖励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极大贡献、争得极大荣誉的在校学生,从而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高举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的旗帜,学铁人、做铁人,努力争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条“铁人奖励基金”来源:

(一)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提取的部分专项资金;

(二)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

(三)基金存留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铁人奖励基金”由学校铁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学校铁人基金会)负责管理。

学校铁人基金会组成人员:

主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院长助理、总(副)会计师。

成员:党政办主任、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纪监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财务资产处主任、高教研究所所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铁人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铁人基金会设立:“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各奖项系学校最高荣誉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第六条“突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在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为学校、社会解决重大难题的个人与集体;

(二)为学校、社会解决重大难题:原则上是指在重大灾害、学校稳定、重大社会问题等发生之前,予以制止或解决;

(三)所发明应用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已申请国家专利。

第七条“自强自立”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原则上学校认定的大学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每学期(次年累计)各科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班级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评定范围在应届毕业生中。

第八条“特殊荣誉”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知识竞赛、文体比赛等个人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含第一名),或为学校争得有影响的社会荣誉称号。

除符合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竞(比)赛等活动中,获省级(含省级)个人第一名、团体一等奖,或由政府部门主办或联合举办的评比、比赛中获国家级奖的个人及团体;

(二)为学校争得有影响的社会荣誉称号,原则上指的是参加本条款第2条以外的部门组织的各类竞(比)赛等活动,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影响巨大,或者取得的成绩(或荣誉)在本校发展史上史无前例;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著。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杂志上发表作品。有正规刊号出版创作作品集等。(本条款与学校、科研处等部门界定标准相同);

(四)同一获奖作品只能参加一次评审,享受一次奖励,奖励等次按获奖的最高级别评定;

(五)各单项奖评选界定时间是本学年获得的。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自强自立”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特殊荣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各奖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初评后申报到学校铁人基金会,由学校铁人基金会全体成员终审评定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7年9月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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