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师学发【2021】21号
关于给予张宇欣等3名同学的处分决定
张宇欣,1914100222,机电工程学院2019级汽车服务工程二班学生,该生于2021年11月27日未经学校同意离庆回到讷河市家中,11月28日未经学校同意回到学校。
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宇欣严重警告处分。
张晴,女,学号:1911230202,美术与设计学院2019级绘画二班学生;贺帆,女,学号:1911230203,美术与设计学院2019级绘画二班学生。2021年12月11日,以上两名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并夜不归寝,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两人警告处分。
该处分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第六条、《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和大庆师范学院防疫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即日起,如该同学的违纪行为造成其它后果,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受到处分学生可以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处分期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受到警告处分学生处分期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享受评奖、评优等权利。另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七十六条,处分归入学生档案。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