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11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大庆师范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七日

主题词:困难学生资助办法通知

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1年9月27日印发

录入:刘景涛 校稿:刘心蕊 共印20份

大庆师范学院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大庆师范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遵照执行。

附件1: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2: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附件3:大庆师范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缓学费实施办法

附件4: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大庆师范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属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各项资助措施,保证我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持久、深入开展,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学院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三条组织机构

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落实学院资助困难学生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

学院建立并完善以国家助学奖学金、学院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别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缓(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的多元化系列配套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

第五条贫困生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在财政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学生经常性及一次性专项经费;

(二)学院按规定每年从学费总额中提取5%的专项补助资金作为特困生的资助经费;

(三)社会捐赠的专项用于救助贫困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院助学奖学金的作用

除了将国家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体系中相应的资助项目外,我校还自筹资金设立学院助学奖学金,并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大庆师范学院助学奖学金的标准、等级、评定比例和评定条件按照庆师发【2007】6号文件《大庆师范学院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积极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成立大学生资助中心,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事宜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说明》执行。

第八条积极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学院积极倡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解决自已的经济困难,完成学业。具体事宜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加大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力度

对于那些已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且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大庆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特别是由于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具体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缓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特困学生实际,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对部分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大庆师范学院特别困难学生减、免、缓学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规范管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学院要对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新生入学材料、学生本人的有关申请、地方政府有关证明以及班级学生、辅导员的评议意见等来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校、院两级特困学生档案,为学院资助特困学生提供详实的资料,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做好他们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做好学院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全院各级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在资助他们完成学业的同时,教育引导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树立自立自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意识和战胜困难的勇气,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图强,早日成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庆师发【2005】30号《大庆师范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特困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可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接触社会、锻炼自己,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各种困难,保障学业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符合下列原则,一是有利于学生认识社会、服务社会;二是开展有利于专业学习的科技咨询、服务等智力活动;三是开展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活动等。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学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对于生活特殊困难、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要创造条件优先提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学院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系级领导小组,由系主管领导、相关人员和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六条经费来源:学院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部分的资金以及社会和个人捐资、基金增值等。

第七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使该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勤工助学经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做为管理机构总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外通过网络及相关媒体宣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服务内容、服务优势及服务承诺,设立热线咨询电话,并收集整理、核实用工信息,学生个人联系获得的岗位,经批准后纳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范围;对内与各院系各专业结合,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相关培训。合格后颁发《大庆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上岗证》。

第十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合同制。用人单位(或个人)和学生双方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在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监督下签定《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将监督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设置程序。学院在后勤、教学、机关等部门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交申请,经人事部门核定,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送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定期向全校公布,招聘或选派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并上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双休日除外),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勤工助学学生双方的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实行按月发放。由用人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意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质量等,由用人单位的部门领导签字)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核发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成为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禁止学生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七条学院禁止学生未经允许擅自以学院任何社团组织的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和从事下列以勤工助学为名的活动:

1.私自以学院有关部门名义开展的各种活动。

2.到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当服务员。

3.以盈利为目的的演出和舞会等活动。

4.走私、贩私活动。

5.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等。

6.出售瓜果、食品及生活用品等。

7.在宿舍承揽各种劳务、进行商品交易等。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时间安排上应服从学院各项活动安排,任何形式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只能在每周五下午4时至周日晚7时这段时间进行,星期日或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7时必须返校,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夜不归寝。

第十九条学院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凡是路途远晚上不能按时归寝的不能去;社会治安较乱的地方不能去;聘请家教的家庭风气不好的不能去。

第二十条学生在从事各项勤工助学活动时,一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商管理法规及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自身学习,并确保个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要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及学生团体,将采取批评教育、没收物品、罚款、纪律处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分别交由工商管理和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庆师发【2005】30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补助制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学院在协助经济困难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勤工助学等有效措施基础上,对特困生实行补助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实施特困生补助的对象为在籍的特困生。

第三条特困生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学院事业收入总额5%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拨款及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等。

第四条特困生补助资金由学生处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院、系要积极组织特困生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给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不使他们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特困生本人要自立、自强,努力学习,争取以优异的成绩获得奖学金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

二、学生享受特困补助的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生补助:

1.月收入(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收入)远远低于大庆地区居民或全校学生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在校学生。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一定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虽然生活有特殊困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申请特困补助:

1.不顾家庭经济条件,生活铺张浪费、讲排场、赶“时髦”、摆阔气,有赌博、喝酒、吸烟、请客等不良嗜好的学生。

2.凡因自身的言行给校、院、系、班造成了较坏影响的学生。

3.凡受到党内、团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对得到特困生补助金后,不用来购买学习和生活必需品,而用作交际或其它非正常使用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将困难补助金全部追回并取消其再次享受特困补助的资格;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特困补助者,除追回补助金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特困生补助的程序、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院(系)要经常开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普查,通过班级学生、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材料)、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特困生名单,建立校院两级特困生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以确保困难补助工作公正、及时、准确。

第十条各班通过民主评议(或选举),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部初审,提出候选人,经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本院(系)张榜公布,如无疑义,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批准后核发。

第十一条特困生补助金不定期发放。

第十二条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学院审批的最终意见,不得冒名顶替,不得挤占或挪用。

四、附 则

第十三条在对特困生实施困难补助工作中,各院(系)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根据条件,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坚决防止“人情补助”等各类不正之风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特困生补助账目,随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和学院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及时追回补助款额,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庆师发【2005】30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大庆师范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减、免、缓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特别困难学生减、免、缓学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学院在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勤工助学等有效措施基础上,对部分特困生的学费实行减、免、缓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实施学费减、免、缓的对象是在籍学生和新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特困生。

第三条院(系)要积极组织特困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给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不使他们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特困生本人要自立、自强,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申请学费减、免、缓的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学费的减 、免、缓:

1.月收入(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奖学金、勤工助学收入)远远低于大庆地区居民或全校学生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在校学生。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一定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除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思想品德好,学习刻苦,成绩特别优秀者;

2.革命烈士家庭子女;

3.优抚家庭子女;

4.孤残学生;

5.少数民族学生。

第六条虽然生活有特殊困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1.不顾家庭经济条件,生活铺张浪费、讲排场、赶"时髦"、摆阔气,有赌博、喝酒、吸烟等不良嗜好的学生。

2.专业思想不稳定,学习不努力,不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努力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严格要求自己的学生。

3.凡因自身的言行给校、院(系)、班造成了较坏影响的学生。

第七条对得到学院减、免学费资助后,生活不简朴,学习不努力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减、免学费的资助;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院减、免学费资助者,除取消减、免学费的资助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减、免、缓学费的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院(系)要经常开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普查,通过班级学生、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材料)及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特困生名单,建立校院两级特困生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以确保特困生学费减、免、缓工作的公正、及时、准确。

第九条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的申请、困难程度、平时考察掌握的情况及各班民主评议(或选举)等方式提出学费减、免的人选,并在本院(系)张榜公布,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学工处根据各院(系)的意见,在全院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减、免学费的人员和具体意见,报院长审批、公示执行,以确保减、免学费工作公开、公平。

第十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减、免学费的人数、额度学院每学年审批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在实施学费减、免、缓工作中,各院(系)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根据条件,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坚决防止各类不正之风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账目,随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和学院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者和直接领导的责任,及时追回补助款额,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缓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庆师发【2005】30号《大庆师范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缓学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进入大庆师范学院特困生档案的学生;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能提供由乡(镇)以上民政部门以介绍信形式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钢笔填写)。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日期应为申请贷款年度);

2.学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应用A4纸复印,每份一页。如无身份证,可提供户口复印件,但必须将户主所在页及父亲、母亲所在页分别复印,一并上交);

3.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见证人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院发放,学生本人填写)。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学院统一下发贷款申请通知--学生向年级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学院审核--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审核--银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每年。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还款最长期限为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息。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

按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实行国家财政贴息,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院100%进行贴息,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全部利息,学院不再贴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贷款利息,在毕业后按时归还本金。并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毕业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利息或签订《补充协议》,学院将暂缓发放学位证和毕业证,待履行义务后再行发放。

教育部将在全国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违约贷款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学生本人负责。

八、相关规定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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